小森下个月将迎来他8周岁的生日,小森妈妈想让小森自己挑选礼物,便把自己的手机拿给了小森并告诉了他付款密码,让小森自己在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生日礼物。
在小森浏览购物平台时,手机页面突然弹出了一条直播消息。小森点了进去,进入了直播平台,主播正在进行有关游戏的直播内容。直播页面非常热闹,有许多人打赏。被直播内容吸引,小森最后也打赏了2次,金额累积8000元。后来,小森妈妈知道了小森打赏的事情,觉得金额不小,应该向主播把钱要回来。没想到主播直接拒绝了小森妈妈的要求,认为钱已经打赏了,就不该再要回去。无奈之下,小森妈妈找到了一位律师朋友,向其咨询此事。律师朋友告诉小森妈妈,因小森还未满8周岁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,换言之,小森的打赏行为属于无效,小森妈妈可以向主播讨要该笔打赏,主播也应该将打赏钱还给小森妈妈。后经过律师朋友的劝说,主播将打赏钱还给了小森妈妈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十条规定: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
以及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即,不满八周岁的小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做出的打赏行为已经超越了他可被认定是有效民事行为的范畴。